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47號函修正第12點、第43點、第5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捌、上級長官蒞臨引導及安全護衛勤務
  • 六十、引導人員,應於管制站待命,上級長官到達時依預定路線,引導至 預定地點,除各固定崗哨外,應配合勤務須要於叉路口及橋頭執行 方向引導,上級長官行經路線及停留處所事先派員實施安全檢查及 警戒維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