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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47號函修正第12點、第43點、第5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玖、勤務交接
  • 六十一、各崗哨依值勤表所列交接勤務,並應將勤務及裝備,如數交接並 記錄。
  • 六十二、對上級交辦,未完成事項,卸勤人員應列入交待事項由接勤人員 繼續執行。
  • 六十三、所列交之裝備,應一一檢查,如有損壞立即報隊部處理。
  • 六十四、卸勤時,應將勤務時間內發生狀況,詳實登載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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