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崗哨勤務
- 乙、隊部
- 二十、執勤人員,應負責電話接聽並轉達上級指示事項,遇重大案件立即 報告上級及政風室,所有公務電話應詳細記錄於電話紀錄簿。
- 二十一、應隨時注意無線電之呼叫,並處理轉報發生之事項。
- 二十二、執勤人員應於每日十六時至翌日七時,每小時巡視隊部周邊區域 ,並依規定巡簽。
- 二十三、下班後及夜間非因特殊情形,非本局人員未經許可禁止進入辦公 區。
- 二十四、執勤人員注意隊部所屬設施裝備之安全,並將值勤狀況詳實登載 於值勤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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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47號函修正第12點、第43點、第5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