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備勤勤務
- 二十九、備勤人員應在隊部待命,以因應臨時之狀況。
- 三十、任何天災或緊急事件發生,經通報應即刻趕赴指定現場處理。
- 三十一、如有人員請病、事、休假,備勤人員應按小隊長指派,依時遞補 請假人員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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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