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水域巡邏勤務
- 四十八、水域巡邏依巡邏計畫表派船,原則每日 1 次水域巡查(含每月 夜間 4 次),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巡邏船由船 工負責駕駛。
- 四十九、巡邏船航行前,應注意水面浮木、魚網、淺灘、注意船隻航行安 全。
- 五十、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或私設船筏浮具等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時, 應即制止、舉發。
- 五十一、水域沿岸如有污染水源、燃燒木材、拋棄垃圾、及釣魚拋置誘餌 ,應即以制止、舉發。
- 五十二、水域內如發現電、毒、炸魚之非法行為應以現行犯規定程序處理 。
- 五十三、查獲漁撈物品、無主物,應列冊陳報。
- 五十四、巡邏船巡航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緊急連絡使用。
- 五十五、水域巡邏情形填寫水域巡航紀錄表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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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47號函修正第12點、第43點、第5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