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貳、崗哨勤務
  • 甲、管制站
  • 八、管制站鐵柵欄杆,應確實操作。
  • 九、對進出人員車輛,詳加查驗,發現可疑人、事、物,應立即反應隊部 ,並適當處理。
  • 十、載運機械材料物品進出管制站,應有本局有關單位發出之放行條,否 則一律不得放行。
  • 十一、經由本水庫出入之居民,進出管制站,經查驗攜帶物品登記後放行 。
  • 十二、訪客會見本局高級長官,應先電話聯絡,經同意會見,始予以登記 放行。
  • 十三、訪客進入辦公區洽公、會客者,應先以電話查詢被會人員,並辦理 登記,以證件換取本局來賓證,會客完畢後,憑證換回證件。
  • 十四、參觀來賓之車輛抵達時應連絡秘書室(公共關係股)及有關單位。
  • 十五、執勤人員,應注意一號橋上及橋墩可疑人、事、物,並嚴禁橋下水 域之船筏進入管制區。
  • 十六、執勤人員發現治安事件,應立即通知當地派出所處理,並通報隊部 及政風室處理,下班時間報告值日官。
  • 十七、上、下班時間,執勤人員,應於路口指揮交通。
  • 十八、高級長官來訪,應立即通報隊部及有關單位,夜間或例假日應報告 值日官及隊部。
  • 十九、管制站前方黃線及一號橋上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 二十、來賓證、工作證應妥慎保管,列入交接如有欠缺立刻追查,並報告 隊部處理。
  • 二十一、非上班時間,本局車輛進出管制站,應登記後始可放行。
  • 二十二、與相關單位聯合巡查勤務須進入管制區時,應通知隊部並記錄時 間。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