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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貳、崗哨勤務
  • 丁、電廠
  • 三十二、柵門應隨時關閉。
  • 三十三、除持有本局特別通行證,或由本局主管以上人員帶領之參觀者外 ,其他人員車輛,禁止進入電廠。
  • 三十四、執勤人員應不定時巡邏廠區四週防止非法闖入者,及注意廠房、 變電設施火災受信機有無特殊異狀,並排除一切危安事件。
  • 三十五、發現可疑或突發狀況時,應立即通報隊部及台電工作人員,並適 當處置。
  • 三十六、三號橋禁止閒雜人等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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