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大壩下游河道放水警戒勤務
- 五十、本項勤務依本局「翡翠水庫例行操作運轉作業規定」訂定。
- 五十一、平常時期放水,應依水庫操作科旬預定發電計畫執行下游河道之 放水安全警戒事宜。
- 五十二、電廠發電或經河道放水口之放流計畫有所變更時按水庫操作科通 知安排下游河道之警戒巡邏。
- 五十三、按水庫操作科放流警戒單預定放水時間提前二十分鐘廣播放流預 警。
- 五十四、放水警報廣播或接獲洩洪通報後警戒人員應立即巡邏大壩下游至 粗坑壩間之河床並勸導垂釣、戲水、烤肉遊客及居民離開河道, 並將巡邏狀況處理情形詳記放水警戒紀錄簿。
- 五十五、假日河道遊客眾多時,巡邏人員得報請值日小隊長派員支援協助 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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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