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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57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57年2月5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668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7條;並自57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五章 道路障礙
  • 第 7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法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或放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三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四 挖掘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不即時修復者。
  • 第 72 條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二 在道路橫立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之物者。 三 在道路擺設筵席或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四 在道路舉行賽會者。
  • 第 73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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