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則
- 第 74 條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其違反規定屬於運送人、租用人,亦適用之。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貴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 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
- 第 75 條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提起訴願。 受理前項訴願之機關,應於收受訴願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之。
- 第 76 條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 77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