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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57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57年2月5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668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7條;並自57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六章 附則
  • 第 74 條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其違反規定屬於運送人、租用人,亦適用之。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貴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 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
  • 第 75 條
    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提起訴願。 受理前項訴願之機關,應於收受訴願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之。
  • 第 76 條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 77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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