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非營業循環基金及償債基 金)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應於收到臺北市議會審議結果通知起十 日內,依據審議修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書表報由各 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 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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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二字第8605808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