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各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應於收到臺北市議會(以下 簡稱市議會)審議結果通知起十日內,依據審議修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 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書表報由各附屬單位預算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轉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 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備查。
- 三、各管理機構應依預算切實執行,並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或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 本費用,以達成預算盈餘(賸餘)目標。同時應加強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以提升生產 (服務)能量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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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二字第0920070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2點;本修正條文自九十二會計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