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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二字第0920070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2點;本修正條文自九十二會計年度起實施
  • 肆 預算執行之檢討與考核
  • 二十四、各管理機構應編製會計月報,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及其主 管機關。
  • 二十五、各管理機構之各部門,應就各該部門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報告,對預算執行率 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應詳予分析落後原因並提出改進意見,送由會計部門彙總編製 預算及中央政府補助款執行月報表(格式如附表四),於每月終了後十一日內交由 主計處彙提市政會議報告,並適時陳報首長採取對策。年度結束時,應依臺北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辦理。
  • 二十六、主計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各管理機構依規定格式編製定期或不定期報表,各管 理機構應在限期內詳實填具,報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
  • 二十七、各主管機關對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偏差,應及時 糾正,並依審計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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