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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二字第8605808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
  • 伍、附則
  • 十六、各管理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預算流用、補辦預算及併入決算等有關經費案件 ,應由各業務單位依本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之,惟應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
  • 十七、財政局、主計處及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 要,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費用、固定資產等預算 有節減必要時,得簽報市長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 各管理機關於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三點規定修改分期實施計畫及收 支估計表。
  • 十八、各管理機關執行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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