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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二字第0920070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2點;本修正條文自九十二會計年度起實施
  • 伍 附則
  • 二十八、各管理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必須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經費案件,除應由各業 務單位依本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 前項併決算案件,應以總帳科目為認定基準。
  • 二十九、主計處對於本府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 條、決算法第二十條及會計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會同財政局、各主管機關隨時派 員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其主 管機關,並陳報本府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 支。 各管理機構於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三點規定修改估計表。
  • 三十、依本要點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主計處及財政局; 應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事項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及財政局。 前項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其為一級機關(構)者,得自行核定。
  • 三十一、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三十二、各管理機構執行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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