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四、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九十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 則辦理。
- 五、本府為籌編附屬單位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 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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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09105708500號函發布自91年1月2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