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施工
- 六、機關簽發予廠商決標通知書時,應以工程司指派通知書指定本工程之 工程司。
- 七、工程司有依契約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之權責,並處理下列事項: (一) 依照契約約定事項督促廠商如期開工、提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桿狀 圖或工程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審核並監 督廠商依核定計畫執行,訂定監造計畫,並控制工程進度,按時填 報監工日報表 (格式如附表一之 (一) 、 (二) ) 、核轉估驗計價 、必要之契約變更程序、驗收等應辦事宜及機關另行補充訂定之報 表,送請機關查核。 (二) 協助請領臨時工棚及其他依契約約定臨時設施之許可證照,並指導 廠商設置。 (三) 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四) 督促廠商依規定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維護等工作。 (五) 切實監督廠商履行契約,並依契約約定辦理工程及材料 (包括廠商 自備材料) 之有關檢 (查、試) 驗,及監督工程材料儲存使用。 (六) 督導及抽查廠商辦理品質管制工作。 (七) 工程品質抽查。 (八) 各關聯廠商間履約事宜之協調及整合。 (九) 機電設備之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 竣工圖說資料之製作或彙整及辦理結算事宜。 (十一) 協助處理履約爭議事件。 (十二) 工程進行中,遇有其他應配合之工作時,應隨時報告機關,並洽 相關機關密切合作。 (十三) 依機關規定之時間及格式,將施工訊息於施工前通知工址所在地 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等相關單位。 (十四) 於施工前辦理既有設施物會勘。 (十五) 其他契約約定事項。 工程司依權責範圍內所作之決定,應以書面通知廠商。
- 八、估驗計價時,工程司應覈實審查廠商依契約約定所製作之工程估驗單 及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 履約期間如有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契約變更書、修正契約總價 表 (格式如附表二) 及該表規定之書件,報請機關核定後,始得就超 出原契約數量或項目部分辦理估驗計價。但契約變更致有新增單價時 ,在未經議價前,得依機關首長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預估單價八成 估驗,俟與廠商議定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 前項契約變更書、修正契約總價表,機關應督促工程司適時辦理之, 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 各辦理乙次以上之檢討修正,且於議價後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 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如工程司延誤時機,致廠商權益受損者, 應負其應有之責任。
- 九、工程遇到障礙因素或變更設計致無法全面施工,依契約約定必須停工 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提出相關檢討資料檢具事證,由廠商填報停工 報告表向機關報核,機關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後,應於收受停 工報告表次日起五日內核定,並由機關通知其他相關機關備查。 前項停工因素消失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填報復工報告表,並由機關 通知其他相關機關備查。如廠商不為提報復工者,工程司得以書面通 知廠商指定復工日期,並起算工期。
- 十、如屬施工地點、施工時間、施工數量不確定者之預定性契約,其施工 估驗計價得在契約總價範圍內依實做數量調整工作數量;另其開工、 停工、復工、竣工等核轉機關備查作業,於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 十一、工程施工中,因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 況變異、因應科技進步、配合整體運作或配合政策推動,必須辦理 變更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 工程司應先會同原設計單位、廠商及相關單位研擬因應方案。但 因應方案亦得由設計單位研擬提出。 (二) 契約變更之原因及其因應方案,如屬須先辦理會勘認定者,例如 地下障礙物、現況須儘速回填者或屬變動性之因素等,應於研擬 方案前辦理會勘,會勘應由工程司或設計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派 適當人員邀集工程司、原設計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及廠商辦理現 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勘紀錄及拍照存證。 (三) 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應於事件發生時起七 十二小時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緊急會勘,並於會勘次日起七日 內,補送需辦理契約變更之相關書面資料予各會勘單位存證。 前項緊急會勘後所提因應方案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於會勘時或會勘後即予核定施工。 (四) 工程司或設計單位依核定之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 ,應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於核定後施工, 否則應先籌妥財源後,始得施工。 (五) 契約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且 增加或減少累計之金額,超過契約金額二成或查核金額之較小值 者,機關應檢討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 十二、契約變更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外,並 應依契約約定及本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規定傳輸 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料庫辦理公告、彙送。
- 十三、工程已施工部分,因契約變更必須拆除者,應先行辦理會勘、拍照 存證,並依規定通知監辦單位派員監辦,並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方得拆除。
- 十四、採購金額原未達查核金額,但經契約變更後增至查核金額以上者 ( 含新增單價者,依其預估單價計算) ,應將契約變更書、修正契約 總價表及其應附之書件、原契約副本等資料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其 後續相關作業,依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相關規定辦理。包含新增單 價之契約變更,經新增單價議價後,其契約總價雖未達查核金額, 後續相關作業,仍依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五、契約變更之新增單價議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新增單價,由機關與廠商議價,並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 業規定一覽表之監辦規定,報請相關單位監辦。 (二) 新增單價議定書及議價紀錄經核定後,應為原契約之附件。
- 十六、契約變更後,供應之材料如有增減,應由工程司列單送請機關依規 定分別辦理購料或退料手續。
- 十七、實作數量經契約變更修正後,增減之工期應依照契約之約定核算之 ,由工程司報請機關核定,並併入全部工期一併辦理。 工程因契約變更造成施工進度調整時,工程司應通知廠商修正施工 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施工預定進度桿狀圖,經其查核後向機關報核, 並由機關送請其他相關機關備查。但前述情形,如不影響廠商權益 、契約執行或機關內部之管制時,得予累計後,定期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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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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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4038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