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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督字第10431118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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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5)北市警督字第006285號函修正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育樂中心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育樂中心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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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4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4)北市警督字第98617號函訂頒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0-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督字第10431118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