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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2705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接受寄存美術品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寄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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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1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81)北市教四字第81021477號函訂頒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31-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1 年 04 月 02 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2705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接受寄存美術品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寄存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