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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97000460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9年7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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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都新字第10131049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1年7月16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受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空地過大基地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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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09631098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3-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97000460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9年7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