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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111902號令發布廢止;並溯及自107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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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三字第10330179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3年2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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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8303465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9點;並自98年4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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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31-04-3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111902號令發布廢止;並溯及自107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