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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4258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4~6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稽查特定場所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稽查特定場所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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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勞障字第10033379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0年6月16日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9-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4258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4~6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稽查特定場所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稽查特定場所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