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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推字第11160069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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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秘字第1076001133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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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0191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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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三字第10130123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1年3月31日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31-04-3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推字第11160069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