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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6334279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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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249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04年10月1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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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1138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103年5月8日施行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7-03-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6334279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