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80年10月22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1054156978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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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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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一)本要點稱各機關,係指派有駐外人員之我政府機關。
(二)本要點所稱雇員,係指駐外機構在預算員額內,由各機關依核定名額與經費直接核
撥薪給僱用之人員。
(三)八十一年三月之前參酌部份我國公務人員一般法令僱用之雇員(即現行甲類雇員)
不適用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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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僱用資格:
(一)駐外機構僱用雇員,以就地僱用為原則,並具有駐在國國籍或合法居留及工作權者
。
(二)擬僱雇員應注意其品德及身心健康,並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或相當之學校畢業
,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但駐在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
1.曾任職我政府各機關或駐外機構職員,受免職、免除職務、撤職處分者。
2.我政府各機關或駐外機構辭職職員,離職未滿三年者。
3.曾任駐外機構雇員受解僱處分者。
4.駐外機構館長或職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5.公費留學生尚未完成學業,或已完成學業未依規定返國服務者。
6.兼有其他有給工作者。
7.日間在校學生。
8.駐在國僑團(社、校)負責人或理監事。
9.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所規定之情事者。(詳附
錄)
10.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曾在大陸地區設籍者。
11.我國國民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