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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十八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
    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
    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
    助之。
    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
    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 [修正]
  • 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
    例不再適用。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
    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九十八條,自一百十二
    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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