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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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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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臨時人員職務出缺時,應由用人單位就遷調、內陞或外補方式,簽提
建議意見(格式如附件三)陳部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甄選。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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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郭珠臨時人員人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
(一)臨時人員考核、獎懲及解僱之審議。
(二)臨時人員職前民營事業機構年資採計及工作評價津貼之審查
。
(三)臨時人員人事法規之諮詢或建議。
(四)其他有關臨時人員人事管理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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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臨時人員年終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以晉至所任職稱最高薪級為限。但當年
度依第三十一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調任,已改敘
較高薪級有案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不晉級。
(三)丙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之晉級,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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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臨時人員之報酬,分薪資及工作評價津貼,依教育部臨時人員報酬
標準表(以下簡稱本表,如附件十)規定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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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臨時人員薪級之核敘:
(一)第一類:
1.起敘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進用之臨時
人員,依其職務之職責程度所需資格條件、學經歷核敘
薪級,由各該職稱之最低薪級起敘。但專業助理、專案
工程師及專案管理師職務,經評估屬職責繁重或有專業
(特殊)需求者,得依本表備註規定,於所列職務一定
比例人數範圍內,以較高薪級起敘。
2.臨時人員具有下列職前年資得提敘薪級,合併以提高五
薪級為限:
(1)曾任公立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
或財團法人,其工作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連續
任職滿一年之年資,得予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2)專業助理、專案工程師及專案管理師曾任民營事業機
構,其工作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服務成績優良
且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年資,得於試用期滿後檢具
相關年資證明文件,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後,按年採計
提敘薪級,並追溯自到職之日生效。
(二)第二類: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仍於本部服務之派遣
人員經參加公開甄選並繼續僱用為本部臨時人員者,自一
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選擇仍按其原支報酬之相當薪點對
照本表支薪。原支報酬高於本表各該職稱報酬薪點者,依
原支報酬支薪至其離職止;原支報酬低於本表各該職稱報
酬最低薪點者,以最低薪級薪點支薪。
臨時人員經進用後,調任不同職缺時,其薪級之核敘如下:
(一)調任較高職稱職務時,按其原支報酬之相當薪點對照本表
起敘。原支報酬低於所任職稱報酬起敘薪點者,自該薪點
起敘。
(二)調任相同(當)職稱職務時,自原支報酬薪級起敘。原支
報酬低於所任職稱報酬起敘薪點者,自該薪點起敘。
(三)調任較低職稱職務時,原支報酬高於或相當於所任職稱最
高薪點者,以所任職稱之最高薪級薪點支薪。原支報酬低
於所任職稱最高薪點者,自原支報酬薪級起敘。
前二項臨時人員之敘薪,應由用人單位簽陳核定(敘薪清冊格式
如附件十一),並加會人事處。
專業助理(一)、專案工程師(一)及專案管理師(一)薪級之
核敘,最高晉敘至四七二薪點為限。但進用資格條件須具合格之
博士學位證書者,最高得晉敘至五二0薪點。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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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工作評價津貼,指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延攬及留用人
才需要,定期增加之給與:
(一)屬前點第一類人員並於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法制處或
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擔任資訊、法制或協助私校退撫儲金
監理專業工作者。
(二)前款以外擔任職責繁重或專業(特殊)性工作者。
前項工作評價津貼支給人數比例、分級及標準,另於本表備註規
定之。
工作評價津貼之給與,應由相關單位於人員試用期滿簽提本小組
審查通過,追溯自到職日生效,並按年度評價之。但中華民國一
百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本要點修正前進用之現職人員,由服務單位
簽提本小組審查通過,自核准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