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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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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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及其他公務有關
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應依本規範提出出國報告;組團出國從事同一任務
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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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出國報告作業流程(附件一)如下:
(一)出國計畫簽奉核定後,人事室每月檢送出國人員名冊予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
以下簡稱國企組)。
(二)國企組負責至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所建置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以下簡稱資訊網 ;網址為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work),登錄出
國人員相關資料,並通知出國人員繳交出國報告相關事宜;其出國人員二人以上
者,以其中一人為聯絡人。
(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
至資訊網,並登錄相關出國報告資料,另上傳本局知識管理系統公告分享。
(四)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後,由國企組進行確認程序。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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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國報告之格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
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
(二)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可參考前款規定撰寫,或由出國人員依派赴國
外活動性質與特性自訂內容架構。
(三)撰寫格式應符合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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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國報告之內容屬機密者,處理程序如下:
(一)出國人員須於簽陳報告時,會知國企組;簽奉核定後,由出國人員自行上傳出國
報告於資訊網,並由國企組依相關規定,將該出國報告做「限閱」設定。
(二)經設定「限閱」之出國報告不對外公開(即不於國發會建置之「公務出國報告資
訊網」及本局知識管理系統公開)。嗣後無調閱權限之同仁若需參考該「限閱」
之出國報告時,經簽奉核可後,洽請國企組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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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國報告陳核程序如下:
(一)出國人員陳核出國報告時,須同時檢附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並應依審核
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出國報告之簽呈屬一層決行案件。
(二)前款出國報告審核表之基本資料、出國人員自我檢核、出國人簽章等欄位應由出
國人員填寫,計畫主辦機關審核項目及一級單位主管簽章欄位,應由主辦薦送單
位主管審核後簽章。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欄應由審核人審核後簽名,審核
人授權原則如下:
1.出國人員為薦送單位副主管以下者,由薦送單位主管審核;如薦送單位有二單
位以上者,由主辦單位主管審核。
2.出國人員為單位主管與本局同仁或單位主管單獨出國者,由主任秘書審核。
3.主任秘書、副局長或局長率本局同仁出國者,由局長審核。
(三)主任秘書以上層級單獨出國者,第一款出國報告審核表應由其自行審查簽章後,
由局長審核。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