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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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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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及審核作業
(一)檢驗機關受理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否與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規
定應附資料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申請,反之退回申請。經受理後,給予受理編號
後計收審查費,其受理編號依本說明第十點編碼原則編碼。
(二)檢驗機關就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予以審查,另如有必要,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
,以執行全部或部分測試。若資料內容疏漏、錯誤或不全但可補正者,開立「商品
型式認可補件通知書」 (TAF-03-01)(補件通知不限次數)請廠商於二個月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者,核發「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 (TAF-04-01),駁回其申
請並予以結案;若不可補正者,即核發「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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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發作業
(一)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TAF-05-02)或由申請人自
行列印電子證書。
(二)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於發給之商品型式
認可證書中,載明識別號碼,即字軌為 T及指定代碼。
(三)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依各商品型式認可之公告辦理。
(四)檢附證書影本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
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五)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其分類號列如經公告變更,檢驗機關應填具「商品型式認可證
書換證通知書」(TAF-06-01)通知辦理換證。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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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商品型式認可表單
(一)表單名稱及表單編號
1.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應檢附文件 TAF-01
2.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書 TAF-02
3.商品型式認可補件通知書 TAF-03-01
4.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 TAF-04-01
5.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TAF-05-02
6.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換證通知書 TAF-06-01
7.商品型式認可授權書 TAF-07
8.型式認可商品市場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分方式判定表
TAT-08
(二)表單編號原則
第一、二碼
TA表型式認可用
第三碼
表表單格式(F)或表格(T)
第四、五碼
表單流水號
第六、七碼
版次(新表單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