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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1年9月10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83000258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受理及審核作業
     (一)檢驗機關受理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否與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規
        定應附資料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申請,反之退回申請。經受理後,給予受理編號
        後計收審查費,其受理編號依本說明第十點編碼原則編碼。
     (二)檢驗機關就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予以審查,另如有必要,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
        ,以執行全部或部分測試。若資料內容疏漏、錯誤或不全但可補正者,開立「商品
        型式認可補件通知書」 (TAF-03-01)(補件通知不限次數)請廠商於二個月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者,核發「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 (TAF-04-01),駁回其申
        請並予以結案;若不可補正者,即核發「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

  • [附表]
  • TAF-03-01-商品型式認可補件通知書

  • TAF-04-01-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

  • [修正]
  • 六、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發作業
     (一)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TAF-05-02)或由申請人自
        行列印電子證書。
     (二)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於發給之商品型式
        認可證書中,載明識別號碼,即字軌為 T及指定代碼。
     (三)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依各商品型式認可之公告辦理。
     (四)檢附證書影本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
        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五)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其分類號列如經公告變更,檢驗機關應填具「商品型式認可證
        書換證通知書」(TAF-06-01)通知辦理換證。

  • [附表]
  • TAF-05-02-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 TAF-06-01-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換證通知書

  • [修正]
  • 十一、商品型式認可表單
      (一)表單名稱及表單編號
         1.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應檢附文件 TAF-01
         2.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書 TAF-02
         3.商品型式認可補件通知書 TAF-03-01
         4.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 TAF-04-01
         5.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TAF-05-02
         6.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換證通知書 TAF-06-01
         7.商品型式認可授權書 TAF-07
         8.型式認可商品市場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分方式判定表
          TAT-08
      (二)表單編號原則
         第一、二碼
         TA表型式認可用

         第三碼
         表表單格式(F)或表格(T)

         第四、五碼
         表單流水號

         第六、七碼
         版次(新表單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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