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80088385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增訂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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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八、農場應給予有機農業之委營案權利金優惠,由委營人檢具符合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
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通過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向農
場提出申請,自申請日之次月起,按契約所訂權利金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計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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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營案契約之經營項目,區分以下類別:
(一)第一類:短期作物及苗木培育。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前已種植長期作
物者,得依現況辦理。
(二)第二類:水產養殖。
(三)第三類:畜牧養殖。
(四)第四類:農產加工及銷售中心。
(五)第五類:休閒、觀光。
前項契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辦理有機農業之委營案,以通過驗證之日起計算契約期
限,契約期限為八年。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前已通過驗證,且辦理契約變更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算契約期限。契約期滿,委營人仍符合驗證資格並持續作
有機農業使用,得申請續約,以一次為限,續約期限為八年。第四類首次辦理之委營案
及第五類委營案,由農場研提經營計畫,函報本會核定契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