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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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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訂定之年度工作考成實施
要點及其評估指標,覈實檢討經營結果,針對經營績效及缺失切實填具自評報告,格式
如附件一,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知各複核小組成
員。但中央銀行部分逕報行政院。
前項所稱複核小組成員係指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以下簡稱本院相關業務處)、行政院主
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國家發展
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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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機關收到所屬事業提報之自評報告及執行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明細表後,應依國營事
業管理法第四條、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邀集至少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後,覈
實完成初核報告、初核分數彙整表及初核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三至五,於三月三十一日
前函送行政院,並副知各複核小組成員。
針對事業提列之執行政策項目及其影響金額,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佐證資料:
(一)執行政策任務有關公文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政策任務目標、執行期間、達成情形說明。
(三)初核學者專家之審查意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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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複核小組成員收到各國營事業副知之前一年度工作考成自評資料及各主管機關副知之
初核資料後,應依據第七點複核分工辦理複核作業,並於四月三十日前將複核結果依附
件六之格式,填列有關資料,送國發會綜合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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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管機關及各複核小組成員辦理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初核或複核,應依國營事業管理
法第四條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覈實考核。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及第二款所稱年度盈餘,均指稅
前金額,並依據審計部歷年審定數及審查意見進行綜合複評。
前項年度盈餘於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係指每年度提存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不含銀行業
營業稅撥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