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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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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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團體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一至五
),具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或急迫者,得敘明理由
並於活動前提出申請並送達本會。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除臺灣地區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外,申請團體須檢具依法設
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海外民間團體與學術機構,必
要時並須檢具經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3.活動計畫書(附件二至二-1)。
4.經費收支估算表、活動或研討會申請經費支出預算明細表(
附件三至四-1)。
5.申請團體活動經歷表(附件五)。
6.申請團體如為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者,必要時並須檢具會務
運作證明文件(如當年度或前年度會務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備
之公文等),或其他足資證明業務正常運作之資料。
7.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格文件。
(二)申請團體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補助項目。如申請
團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明列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則予撤銷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如為申請文件
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團體限期補正,未依期限補正者,不
予受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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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單位補助款支用,應依本會所訂「大陸委員會委辦及補助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經費核撥結報,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具接受大陸委員會補
助經費及活動成果評估報告(如附件六)、經費收支明細表、收據
及受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送本會辦理。另受補助辦理研討會者,
須再併同檢具研討論文相關資料;若規劃出版者,應於出版後檢送
本會。如有特殊情形需延期辦理檢據核銷者,應徵得本會同意。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超支部分
,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受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申報。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