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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0月8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1278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參加口試
    ;逾時不得入場,外語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外語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十分鐘至三十分鐘。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三十分鐘
    至九十分鐘。外語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一小時至三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類科增減之。
    外語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座號順序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
    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外語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再依序抽選討論主題,
    並將討論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主持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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