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 113.05.03 院臺原字第1135007055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4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4項後段、第7條及第8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2.
- 行政院 113.05.03 院臺原字第1135007055A號函
-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4條第3項、第5條、第6條第3項後段及第10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3.
- 法務部 105.08.29 法律字第10503512840號函
-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