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2.23 法律字第11103503100號書函
-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因請求權人請求為國家賠償協議成立,或經請求權人依程序訴請賠償獲勝訴判決確定,而依協議或判決為賠償後,得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求償。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後,經法院判決補償相對人,則非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2.
- 法務部 106.03.07 法律字第10603501050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13條釋憲案法務部研析意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0.08 北市法一字第09732645400號函
- 民眾利用騎樓擺設攤位,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15、2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313號解釋疑義
4.
- 法務部 95.03.08 法律字第0950700170號函
-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5.
- 法務部 93.03.02 法律字第0930700118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有無保險法第53條規定適用疑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01 北市法一字第8920507600號函
- 本案公務員是否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抽象輕過失,如雙方認定不一致時,應由法院作最後認定,如法院認定判決賠償義務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時,即應責令該公務員負擔之行政責任而須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7.
- 法務部 87.07.09 (87)法律字第000390號函
- 有關因應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糾紛之處理方式,並研提其所涉及國家賠償問題之因應措施疑義
8.
- 行政院 85.03.15 (85)台法字第07241號函
- 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競合
9.
- 行政院 85.03.15 (85)台法字第07241號函
- 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