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0 簽見
- 有關本案須探究使用權取得與假扣押登記之時間先後關係,又使用權之法律性質,如經公證之租賃權成立在假扣押登記前者,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即可對抗執行債權人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9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88800號函
- 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其依職權認定事實、作成處分,並不受司法判決之認定事實拘束
3.
- 臺北市政府 94.03.1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70800號函
- 有關違建查報後發生產權移轉之事實時,雖不必另為重複之行政處分,惟透過踐行利害關係人之通知程序及事後程序之保障,始合乎正當行政程序之規範意旨
4.
- 行政院秘書處 91.12.02 院臺秘字第0910059457號書函
- 公文之內容若涉及副本收受者之權義,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要件者,該副本應即為行政處分,其效力與以公文正本送達無異,副本收受者不服者,亦得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