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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救濟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371號令修正公布第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6526號令發布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1.08.03 法律字第101001269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參照,合法之非授益處分作成後,如因事實或法令變更,原處分效力已不宜存續,原處分機關得職權裁量決定廢止,但如廢止後依現存事實與法令狀態,仍應為同一內容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2.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0999056755號書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等規定,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裁處機關、因應受講習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之機關,以及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答辯機關為查獲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3.
  • 法務部 97.08.27 法律決字第0970030778號函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另為處分變更金額,則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其餘未撤銷之部分,除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
4.
  • 財政部 95.09.11 台財關字第09500414980號函
  • 對於依據同一法規條文處分之關務案件,若前後釋示不一時,已提起行政訴訟之未確定案件,原處分機關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應提出適當理由供法官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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