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5.03 法律字第10503507620號書函
- 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4項所稱「行政契約」,其立法意旨是否包括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所締結書面協議,宜請該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2.
- 法務部 105.03.30 法律字第105035059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3條旨在保障得參加程序之人權利,同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受侵害第三人之同意成為行政契約生效特別要件,而教師工會與雇主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就會務假所為「約定」,是否屬行政契約而有前述規定適用,宜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本於職權認定
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5.27 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
-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2 北市法一字第09530896200號函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目的及契約全體特性判斷之
5.
- 法務部 94.12.12 法律字第0940041046號書函
- 簽訂「高雄港11至15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等疑義
6.
- 法務部 92.10.28 法律字第0920042645號函
-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7.
- 法務部 91.07.31 法律字第0910700386號書函
-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8.
- 法務部 89.07.20 (89)法律決字第000258號函
-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