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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307號令修正發布第20、28、2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6-1條、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20條第1~3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1、2項、第42條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97.12.24 法律字第0970040172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來函詢問,就執行標的物而言,若繼承人對該物主張係其固有財產,應如何救濟為宜,就實務見解應認有繼承人行此主張時,應先由民事執行處就該物之外觀及相關文件認定該標的物是否已由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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