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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307號令修正發布第20、28、2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6-1條、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20條第1~3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1、2項、第42條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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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10.08 行執一字第0980007019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等規定及相關決議參照,如移送案件義務人為外國法人,在台無任何相關財產及地址,致無法依規定定其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得以處分書作成地定管轄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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