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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307號令修正發布第20、28、2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6-1條、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20條第1~3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1、2項、第42條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2.06 行執一字第0970009420號函
  • 關於執行案件計數之規定,即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義務人有數案件移送執行,經執行無實益,雖未依執行案件數核發數張執行憑證,而以一案件之代表案號核發憑證,並以附表方式,記載各該案件之執行案號及限繳日期等資料,各該執行案件既仍配置有執行案號,即與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無違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10 行執一字第0960005578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並無免除贈與人原有繳納義務之意思,但於受贈人完成繳納之前,贈與人仍然負有繳納義務,因此,義務人甲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處仍得對其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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