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4.03 行執法字第10300518720號函
- 有關建議移送執行時,無需檢附義務人紙本戶籍資料,及所附裁決書、送達證書等附件無需蓋用「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及「承辦人職章」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說明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9.21 行執一字第0990006986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等規定參照,義務人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移送執行處執行時,須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所載,檢附處分文書、送達證明文件等,俾供行政執行處形式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生效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4.20 行執一字第0960002345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執行時應檢附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文件,並避免文件原本有遺失或遭損毀等情事發生,故僅須檢附加蓋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影本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8.29 行執一字第0950004755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但為求移送執行程序之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
5.
- 法務部 95.03.13 法律決字第0940044519號書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6.
- 法務部 94.11.10 行執一字第0946000549號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05 行執一字第001428號函
- 有關檢查機關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之執行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