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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307號令修正發布第20、28、2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6-1條、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20條第1~3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1、2項、第42條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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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9.21 行執一字第0990006986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等規定參照,義務人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移送執行處執行時,須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所載,檢附處分文書、送達證明文件等,俾供行政執行處形式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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