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1.09 行執法字第10200048290號函
- 遺產稅行政執行案件,經稅捐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對於執行之標的物,自可以對繼承人之所有財產為執行,至如何執行始符合比例原則,宜由執行人員依個案具體事證衡酌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0.31 行執法字第102310030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各分署執行人員於具體個案,命監察人報告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時,除應注意命報告事項是否屬監察人職務內容及責任範圍外,對該監察人依法限制住居、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事由,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權力濫用
4.
- 法務部 93.07.08 法律字第0930023219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處限制人民出境是否應訂定金額標準,及函請限制出境,非屬權限委託關係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