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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307號令修正發布第20、28、2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6-1條、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20條第1~3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1、2項、第42條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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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0999035803號書函
  •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水利法第93條之4定等規定,有關水利法第93條之4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故行為人屆期不遵行所為行政執行程序,縱依法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應以經濟部為行政執行機關並以其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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