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7.19 法律字第10803509930號函
- 行政訴訟法第8、196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
- 法務部 90.03.01 (90)法律字第005602號函
- 檢送本部對行政訴訟法整建議修正意見彙整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