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6 北市法一字第8921036200號函 本案礙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假處分之拘束,地政事務所如欲於法院判決確定前逕予辦理當事人間之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似宜依行政訴訟法第302條準用同法第297條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