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2 簽見
- 臺北市市有土地有償撥用案件,如基於府會和諧之考量及財政民主原則而送請議會同意,則該送請程式為多行程式,並未牴觸土地法第26條,如基於實際執行上困難而不送請議會同意,亦未違反該條及相關規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9 簽見
- 本案如擬將系爭補充規定改為「臺北市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倘在不牴觸中央法律及上述辦法之範圍內,於法尚無不合,倘教育部所訂定之辦法業已規定詳盡,內容亦多與其雷同,從而,似無另行制定之必要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14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就市有股票出售,其性質涉及出售款項之歲入預算,自仍須經議會經預算程序審議,惟為避免專責市有財產處分之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成為具文,應目的性解釋並無議事規則第57條之適用
4.
- 內政部 92.04.14 台內民字第0920003607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41條第2項有關法定預算附加條件適用疑義
5.
- 行政院主計處 92.02.27 處實一字第092000384號書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審查預算通過,惟附帶決議須函請代表會審查同意後始可執行,此附帶決議預算執行之拘束力為何案
6.
- 行政院主計處 92.02.20 處實一字第092001207號函
- 縣議會審議貴縣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案附帶決議,請貴府提案將戲曲發展基金變更業務計畫送該會審議,貴府擬議處理情形疑義案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17 簽見
- 本案有關附帶決議,臺北市政府應參照法令辦理,如其決議,與現行法令違背時,自無遵守義務,倘若其決議並未牴觸有關法令,但執行有困難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一項敘明理由函復臺北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