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09310號函
-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停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31 北市法一字第09631519400號函
- 有關本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依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應有合法之繼承權
3.
- 法務部 95.04.25 法律字第0950013244號函
- 關於申請撤銷被養父收養登記疑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