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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內政部 106.08.21 台內戶字第1060054212號
  • 日據時期收養關係係以雙方合意即告成立,終止收養關係亦由雙方協議為之,是否申報戶口既與收養關係並無影響,即不得僅依戶口之登記與否作為判斷收養關係之存續,而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2.
  • 法務部 105.08.16 法律字第10503512210號函
  • 更正姓氏雖經更正登記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戶政機關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如依職權充分調查證據後,暫時仍無法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考量其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法律生活安定性,似可仍保留原姓氏,俟有證據足資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時,再為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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