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2.
-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1203594號函
- 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監護之未成年人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或未滿14歲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出具公文授權委託社工員辦理。但辦理未滿14歲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該未成年人亦應到場
3.
- 經濟部 102.11.27 經商字第10200711040號函
- 獨資商業負責人受監護宣告之商業登記疑義
4.
- 法務部 99.04.07 法律字第0999007076號書函
-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成年人之監護人,依法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民眾自行捺印指紋卡之同意聲明人身分及提交人身分,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即可,至於,監護人亦屬法定代理人之一,則無庸贅載之